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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登記
(37號文備案登記)
境內居民(包括機構與個人)若以投融資為目的,利用其合法持有的境內或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設立或控制企業,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37號文),並完成境外投資備案。37號文登記是中國自然人合法合規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唯一正式途徑。

37號文登記時機與辦理地點
當企業搭建紅籌架構以籌備境外上市時,應在境外控股公司設立後、外商投資企業(WFOE)設立之前,透過境內權益公司註冊地的銀行辦理外匯登記。登記完成後,方可進行境外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相關資金運作(如利潤與紅利的匯出或匯回)。
37號文登記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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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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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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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掃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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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註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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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內資公司營業執照及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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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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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融資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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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批准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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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補充材料(視具體情況而定)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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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境內運營實體(OPCO)設立未滿一年且無實際經營,銀行通常不受理37號文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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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東必須共同辦理37號文登記,否則需簽署承諾函,聲明未來不會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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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境內運營實體有多名創始人,建議每位創始人單獨設立BVI公司。若所有創始人共同持有同一BVI公司,則任何股份變動均需所有創始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可能影響投資架構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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