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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許可(ODI)備案
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包括設立新公司、併購或參股境外企業)需遵循《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ODI備案),並完成商務部核准、發改委審批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項手續。如涉及國有資產,還須獲得國資委批准。
ODI許可與備案機制
ODI許可依據投資額、行業與目標國家分為核准制與備案制。一般非重大或非敏感性投資適用備案制,而敏感行業、敏感地區或超過一定投資額的項目則須發改委及商務部核准。
境外投資審批或備案標準 (投資幣種: 美元)
ODI登記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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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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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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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與合作方資產、經營與資信證明(上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銀行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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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項目需提供融資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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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技術、股權或債權投資,須提交評估報告或協力廠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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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合資投資須提供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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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需提供國資管理部門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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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投資需提交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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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文件
ODI變更要求
已獲批准或備案的項目,如發生以下變更,須在變更前向原核准或備案機關申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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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變更(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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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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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內容與規模發生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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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資額變動達20%或超過1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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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核准或備案文件的重要變更
ODI後續管理事項
已獲批准或備案的項目,如發生以下變更,須在變更前向原核准或備案機關申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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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變更(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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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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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內容與規模發生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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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資額變動達20%或超過1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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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核准或備案文件的重要變更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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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個境內機構共同投資同一境外企業,須由投資比例或金額較大的一方作為主申報人,並取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後統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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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多個境內機構共同設立境內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聯合ODI申報主體),則由該公司作為唯一申報主體提交OD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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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批文有效期為2年,如未在期限內將投資款匯出境外,需重新申請核准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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